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执19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号洪广大酒店**楼**座。
法定代表人范俊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朱泾镇万安街**号**幢**室**座/div>
法定代表人张孝寒,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106执19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中的账号为03×××87的账户存款419777元。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中的账号为03×××87的账户存款41977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