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6执273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06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996元,利息60441.22元(以本金245996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4498元,并承担执行费3837元,但是被执行人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东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6772.22元或者其它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