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6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楚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瑞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楚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瑞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106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楚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瑞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14712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2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72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楚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瑞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5141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8日止为1132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