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76-001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2930653万元,如未在期限内偿还上述款项则按日千分之一支付剩余款项的逾期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962元、保全费18965、执行费61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翰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981777元及利息(货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暂未计)。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