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韩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庭长批示院长批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6民初556-1号
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87号,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0楼D-E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韩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27号新都汇2栋2301室。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5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武汉韩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