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6民初3229号之二
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瑜路87号,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10层D-E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龙门路1号附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6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6元,由原告武汉晓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