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市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司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