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5执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贾文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执行**市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中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玺臣
审判员 王艳新
审判员 刘 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