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8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市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贾文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执行**市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中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玺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