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21民初843号
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通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