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7民终1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谷县明星镇东关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太谷县明星镇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村委会支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太谷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谷县西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谷县明星镇东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关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谷二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关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的工程款双方始终未对过账,没有结算手续,该村委会也不清楚具体付了多少款。太谷二建只是单方进行核算,对工程质量、后续扫尾工程拖滞,完善不到位。2015年1月14日,在太谷北城区管委会调解时双方草签了付款协议,但协议中明确1-4号楼的结算需以双方确认价格为准,室外工程及门面房结算以审计后以实结算。在没有查清工程款数额及余款的情况下让该村委会支付435940.22元不符合客观事实,双方应进一步核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后支付剩余实际欠款。
被上诉人太谷二建辩称,2015年9月14日,双方在太谷县城区管委会纪检书记及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下就工程款结算及支付事宜达成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欠款数额及支付方式、时间以及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签订该份协议后,双方形成欠款关系。一审期间,法院依据付款协议向双方核实支付情况,在双方共同认可前提下,确定东关村委会欠本公司439540.22元。故东关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与其一审时陈述相悖,不应支持。
太谷二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东关村委会支付工程款439539.22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照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二、诉讼费用由东关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太谷二建通过招投标承揽了太谷县东关村民住宅楼1#-4#楼及配套工程。2015年9月14日,双方在太谷县城区管理委员会的见证下就工程款结算及支付事宜达成付款协议。1#-4#楼的结算价为20852196.5元,室外工程及门面房的结算价为877343.72元。协议签订认可后东关村委会先支付太谷二建工程款3500000元。余款除扣除600000元保修款后分两次支付。第一次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50%,第二次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50%。如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根据上述协议东关村委会共欠太谷二建工程款21729540.22元。协议签订之前东关村委会已支付太谷二建工程款1600万元。协议签订后,东关村委会支付太谷二建工程款3500000元,扣除600000元保修款后,尚欠1629540.22元。2015年11月,东关村委会依协议又支付太谷二建810000元。剩余819540.22元扣除外墙工程款380000元,现净欠439540.22元未付,与太谷二建诉讼请求相差1元。诉讼中,东关村委会陈述双方2015年9月14日签订协议时没有进行对账,太谷二建称该协议系双方多次对账后在太谷县城区管理委员会的见证下签订的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东关村委会拖欠太谷二建工程款有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为凭,该协议在太谷县城区管委会的见证下签订,数字明确,内容清楚,太谷二建已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剩余439540.22元工程款未付应予确定,按约定东关村委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太谷二建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偿还该欠款之日的利息。东关村委会辩称该协议在没有对账的情况下所签订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其所陈述的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解决。
一审判决:太谷县明星镇东关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西省太谷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9539.2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审审理期间,东关村委会向法庭提供照片十三张、《关于东关小区张幼卿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说明》一份及太谷二建出具的《顶棚平整度误差的整改方案》一份以证实太谷二建所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经过验收,应对账审计后再付款。太谷二建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也与东关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无关,不予质证。太谷二建则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十四支以证实东关村委会的付款情况。东关村委会代理人认为该部分发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全部。至于付款明细,代理人并不清楚,与该村委会的会计核实也表示不清楚付款明细,希望双方对账。针对付款协议中约定的室外工程及门面房部分工程造价要求审计,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村委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计的相关材料。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2015年9月14日,东关村委会与太谷二建在太谷县城区管理委员会的见证下就太谷二建所施工的太谷县东关村民1#-4#住宅楼及配套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事宜签订付款协议,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该协议中关于1#-4#楼结算价20852196.50元“以双方确认价格为准”,室外工程及门面房877343.72元“审计后以实结算”,东关村委会主张双方应对账,但东关村委会至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1#-4#楼的结算款为20852196.50元,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就室外工程及门面房价格向审计部门申请审计的相关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东关村委会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至于东关村委会提出的质量问题,由于东关村委会在一审期间未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本院不宜直接处理。综上,东关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93元,由上诉人太谷县明星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翟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