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3民初952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原告:***,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原告:**,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原告:**1,男,200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 原告:**2,男,201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余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西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5UJP5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定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1、**2与被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8月17日,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1、**2已预交),由原告***、***、**、**1、**2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赖美颐 人民陪审员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 第1页共1页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3民初952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原告:***,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原告:**,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原告:**1,男,200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法定代理人:**,系**1母亲。 原告:**2,男,201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余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西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MA35UJP5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定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1、**2与被告大余县水利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8月17日,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1、**2已预交),由原告***、***、**、**1、**2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赖美颐 人民陪审员  **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 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