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4603号
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99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邹光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但一兵,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经调解后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凌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姜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