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31民初29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619元,减半收取2309.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