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31民初29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4619元,减半收取2309.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