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民初1554号
原告:晋城市和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0GWKT131(1-1),住所地阳城县凤城镇中李丘1号(金水湾生态园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曹红瑞,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利,山西君宜(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鑫宇,山西君宜(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城县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1113253933,住所地阳城县凤城镇水村村。
法定代表人:郭雄计,任总经理。
原告晋城市和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华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和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由原告晋城市和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学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