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2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2963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滨海鲤鱼门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4552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津仲调字第53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津仲调字第539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索世宁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