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等与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8321号
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元纬路二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263H。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00460729G。
负责人:杨春海,经理。
被告: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环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129632F。
法定代表人:朱学柱。
原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文雅
审 判 员  曹 玥
人民陪审员  王 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