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2民初3305号
原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13号。
负责人:郑继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
被告: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西路18号。
原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晓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万洲
书 记 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