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与旭华道交口海馨园A区4-6号。
负责人:顾建波,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王金凤,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付东升,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张玉华,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毕杨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凤、付东升、张玉华、***、天津久久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49356.54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0380元,其中384624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另5756元转为执行费。被执行人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在他案拍卖中。查封被执行人张玉华名下车辆号牌为津K×××××捷豹XJ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牌为津R×××××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共二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于上述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自力
审判员  李建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