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718号
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方红路与旭华道交口***A区4-6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董文娟,女,1987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超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乡管铺头村西北津文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兴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乡**窠村学校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文娟、***、***、***、***、***、***、天津市静海县超越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兴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1137565.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并已送达,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河北区(不适宜单独处置)、天津住一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4号(旧48号)不动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故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51.67、***457.56元、***6090.51元、***1980.85、董文娟662.31元,共计12242.9元已发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签字确认。本案执行标的11137565.72元,已执行12242.9元,余11125322.82元未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1)津0118执2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占
审判员 杨 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