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1006号

原告: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

原告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0日,原告作为供货方与业主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青海大美甘河工业园区尾气综合利用制烯烃项目全厂低压开关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框架协议》)由采购方以订单方式执行,订单由采购方和供货方签署并执行。2018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青海大美甘河工业园区尾气综合利用制烯烃项目低压配电柜订单》,约定合同价款1151873.04元,以及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条件等条款。2018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青海大美甘河工业园区尾气综合利用制烯烃项目全厂空压站低压配电柜订单》,约定合同价款135244.40元,以及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条件等条款。原告与被告签订上述订单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全部设备交付并正确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设备款1029693.8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两份《货物采购合同》关于违约责任部分之第3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均约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管辖法院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故上述约定有效。因此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依据其与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执行该协议中发生纠纷时解决的方式诉至本院,但依据被告提交的两份《货物采购合同》,该合同为本案原、被告依据《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甲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为上海市宝山区××路,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霞

审判员 马文丽

人民陪审员 沈庆发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记员 唐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