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开策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7965号
原告:开策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5954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淼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芃,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税区怒铁力路2510号。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
被告: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乐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海深。
原告开策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河钢乐亭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策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策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策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毅炯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