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金业城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948号
原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510号。
法定代表人:陆鹏程,**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荣科,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业城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西路617号。
法定代表人:候凯,新疆金业城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业城市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起诉金额16936962元,后原告变更为13324256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01745.54元(原告已预交123421.77元),现减半收取50872.77元,由原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剩余72549元退还原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  高居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施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