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西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510号。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黑河龙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爱辉区人民法院(2023)黑1102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龙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3)黑1102民初2号民事裁定;2.裁定由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首先,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不是普通的合同纠纷,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修正。所涉的建设工程案件的案由,不仅包括作为三级案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包括下辖的九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龙江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份主要合同及若干份沟通函,从上述文书的主要内容可看出,本案当事人均明确双方正在履行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工作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显著体现建设工程性质的工作范围,**公司完成的工作与工程现场关联紧密,**公司人员频繁出现在工程现场开展工作,故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实际履行行为的角度考察,本案案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毫无疑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其次,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规则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该规定排除了约定管辖的有效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当然适用该原则。当事人之间有关争议由非不动产所在地(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约地)管辖的约定无效,除非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管辖约定,故《总承包合同》第十四章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最后,本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便利诉讼和执行,是诉讼效率原则和诉讼便民原则的体现。建设工程具有不动产的专属属性,相关案件审理中极可能涉及鉴定、检测、现场踏勘、测量等大量工作,以及出于执行(保全、拍卖、评估)的便利,因此建设工程案件适用专属管辖,既有利于审理和执行的益处,也是现实的要求使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龙江公司与**公司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上述专属管辖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工程地点在黑河市爱辉区,诉讼标的额12,082,500.00元,符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管辖标准,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龙江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爱辉区人民法院(2023)黑1102民初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宫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