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吉安平行商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2331号 原告:吉安平行商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吉安平行商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平行商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