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与榆林市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1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 负责人:荣琼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榆林市衡威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威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榆林市衡威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767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要求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449467.57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月利息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7400元、执行费26890元。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榆林市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本金2449467.57元,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分7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偿还,第1期还款金额分别为449467.57万元及诉讼费17400元、执行费26890元。剩余6期每期分别还款33万元,最后一期结清剩余本息(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柜面Boeing系统计算为准),还款日为当季末月20日前。详情如下:2020年6月20前偿还44.946757万元及诉讼费17400元、执行费26890元;2020年9月20日前偿还33万元;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33万元;2021年3月20日前偿还33万元;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33万元;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33万元;2021年12月1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二、在本协议签订后暂不终结本次执行,待法院将抵押物等财产查封后再次终结本次执行。三、本协议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西支行同意解除对各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均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802执15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