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319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高成锁,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被执行人):大连圣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申请执行人)高成锁与被告(被执行人)大连圣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成锁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成锁撤诉处理。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