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9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欣苑雅居小区2号楼东三单元五层东户,现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东一单元19楼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90482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现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东一单元19楼1902室。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912号执行裁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3332-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