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912号
申请人:***,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欣苑雅居小区2号楼东三单元五层东户,现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东一单元19楼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90482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现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东一单元19楼1902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9)鲁0811民初3332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