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

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81执保4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庄市锦绣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翠湖天地B座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欣苑雅居小区2号楼单元-5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锦绣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8)鲁0481民初50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锦绣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枣庄市锦绣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颜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