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3145号
原告:济宁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梦圆路100号综合楼3楼北首。
法定代表人:朱玉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岑,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欣苑雅居小区2号楼东3单元5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史少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男,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济宁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居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克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