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81执保478号
申请人: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欣苑雅居小区2号楼单元-5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锦绣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翠湖天地B座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济宁市鸿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锦绣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8)鲁0481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锦绣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锦绣通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