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68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处地调农场院内2号平房。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破27-43号裁定书书,裁定对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集其关联企业(含本案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中止对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35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