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298号
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地调农场院内2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人向受理破产程序的法院申报债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