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63号
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地调农场院内2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金,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2653912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滨海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权26539128元,期限为三年。
二、滨海高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如需支付,由本院予以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