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30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地调农场院内**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卫国道**。
法定代表人:王成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分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津0116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执行标的26513352元,执行费939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如下: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前偿还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23064120元,余款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6民初3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