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5402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地调农场院内**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0086847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卫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1283653。
法定代表人:王成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住,住所地南开区红旗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6764106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祥富土方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