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红星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民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红旗农场二队。
法定代表人:刘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红星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姜耀辉,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亮,男,该农场建设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红星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9)黑811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70元,减半收取14,38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苏 倡
审判员 翟福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