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黑8111行初2号 原告:***,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第三人: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87586796865,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农场二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三人黑龙江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作为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