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23民初2557号
原告: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古田镇古田路**。
法定代表人:赖小春,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