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1512号
原告: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2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89014812N。
法定代表人:苏新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古田镇古田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86936977Y。
法定代表人:赖小春,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凯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计2317.5元,由龙岩春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