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张建桥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5718598Q。
法定代表人:崔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审被告: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人和街**。
法定代表人:付妍娜,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张俊香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