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

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申2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张建桥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5718598Q。

法定代表人:崔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审被告: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人和街**。

法定代表人:付妍娜,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48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奚春波

审 判 员  张俊香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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