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

***与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80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办张建桥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718598Q。
法定代表人:崔建,经理。
被告: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人和街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52434223。
法定代表人:付妍娜,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与被告寿光市九通建筑有限公司、山东铭洲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效红
人民陪审员  付士森
人民陪审员  齐玉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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