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尹夫召防水保温水暖经销部、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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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16)内 0622财保 86号

申请人: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任振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准格尔旗尹夫召防水保温水暖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经营者:尹夫召,男,出生于 1982年 1月 19日,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任兰涛(系尹夫召之妻),女,出生于 1984年 4月 17日,住址同上。

申请人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于 2016年 12月 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兰涛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李永贵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住宅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 担保人李永贵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住宅一套 ,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任兰涛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 ,期限为二年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申请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权属变更、抵押手续。

案件申请费 142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靳文利

苏俊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王凤义

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