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桑迪实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桑迪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晨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辖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桑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大郭新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晨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老邯肥路北市公交住宅小区9-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市桑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晨通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5民初1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家庄市桑迪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双方签订的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的是对住宅小区阳台配套壁挂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施工安装,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范畴。双方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纠纷,也并非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昊成***E区住宅小区位于张家口市沽源县,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张家口市沽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求、事实及理由,本案实质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