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民初1428号
原告:***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大郭新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胡吉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苓,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96号广悦大厦1306室。
法定代表人:孙文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市**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素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