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3771号
原告:***市**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9049376),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西三庄街42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
被告: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636632946),住所地定州市西关南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设,经理。
被告:高永,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市**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