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凯达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02执27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组织机构代码34618263-0,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3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8年2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刘佳佳,女性,1996年4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陆青山,男性,1968年7月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陈兆萍,女性,1971年7月1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刘进亚,男性,1974年11月27日生,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盐城市凯达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8224-9,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运堂。
被执行人盐城青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29652-1,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兆萍。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佳佳、陆青山、陈兆萍、刘进亚、盐城市凯达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盐城青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2018)苏0902民初3093号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息303599.3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508%标准计算)。二、被告***、刘佳佳、陆青山、陈兆萍、刘进亚、盐城市凯达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盐城青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佳佳、陆青山、陈兆萍、刘进亚、盐城市凯达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盐城青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被执行人***、***、刘佳佳、陆青山、陈兆萍、刘进亚、盐城市凯达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盐城青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后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902执27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建彬
审判员  吴卓霖
审判员  郑春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平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