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共和县元年工贸有限公司制砖瓦分公司与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1民初664号
原告:共和县元年工贸有限公司制砖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781428834Y。
负责人:王某,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7676H。
法定代理人:任某。
原告共和县元年工贸有限公司制砖瓦分公司与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2020年6月23日,原告共和县元年工贸有限公司制砖瓦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共和县元年工贸有限公司制砖瓦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共和县元年工贸有限公司制砖瓦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元,由原告共和县元年工贸有限公司制砖瓦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桑周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才让措毛
书记员杜晶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