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通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22民初4218号之二
原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任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延林,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第3幢2单元20层220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袁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白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协建筑公司”)与被告陕西通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陆电力公司”)、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煤业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西北电力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青海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通陆电力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该公司亦无法委托他人参加诉讼,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霞
审 判 员     柴俊彦
人民陪审员     杨文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明
书 记 员     苏慧莲